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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办法6(规划管理办法主持词)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4-04-28 01:34: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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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 2、苏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 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 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划管理办法6(规划管理办法主持词)

2、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单位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基础资料。第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苏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发展规划体系,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 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要依照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老城区改造和老企业改造,建设现代化新城区。开发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3、新汴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包括西起京台高速,东至苏州门的新汴河水体及其两侧的堤防和护堤地。具体范围根据景区规划划定,并设置地标。

4、苏州太湖3年内发展规划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单元与地块调整公示出炉,其中将新增2宗学校和3宗商业用地。将香山中学西北侧的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调整为中学用地。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委、建委(规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建设部、国家计委1991年8月23日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按照国家及市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具体编制办法,依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第八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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