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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办法最近,律师管理办法最近修订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4-02-21 07:52:2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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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律师管理办法最近,律师管理办法最近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律师调解的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调解工作,保障工作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安排和指导下,由律师主持的调解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条 律师调解员应当接受人民法院指导,服从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工作安排,切实维护调解秩序。

第四条 律师在调解工作中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五条 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平等地位,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基础上,兼顾情、理、法,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第六条 律师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持中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七条 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和处分权,保障其诉讼权利,不得强制调解或强迫调解,不得强迫、诱导或蒙骗当事人作出与其真实意愿相悖的错误意思表示,不得侮辱、威胁、打击报复当事人。

第八条 律师调解员应当在指定期间内完成调解工作。 除个人健康状况或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外,律师调解员不能主动退出调解程序。

律师服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分总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附则8章,共6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此办法相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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