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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管理办法(水泥企业管理规程word版)

无锡管理资讯网 2023-11-17 04:56:26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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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管理办法(水泥企业管理规程word版)

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第四款中的“地、州、市、县的看守所”修改为“省、州(市)、县(市、区)的看守所”。删去《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38号)第二十六条。

3、建筑材料管理办法 第四章 材料采购管理 1 材料实行分类管理 1 按采购材料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材料(A类)、一般材料(B类)、辅助材料(C类)三类。 ⑴ A类材料,即关键的少数材料。

4、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建材局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水泥标准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六条 质检中心视工作需要有权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和条件,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国家重点水泥企业由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抽样检验,地方水泥企业由省级质检站抽样检验。检验机构根据一天或三天强度及其它指标检验结果,确认各项品质指标合格后,签发出口水泥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国家、地方、企业)管理。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第四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市(含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业务接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2、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的管理。第三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

3、第九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向水泥生产、制品企业和建设单位下达生产使用散装水泥指导性计划,并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客观:《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第一条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听说是3个月就最好不用了~超过有效期30天的水泥性能有所下降。储存三个月后的水泥其强度下降10%20%,六个月后降低 15%30%,一年后降低25%40%。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的单位。第三条 成都市计划委员会和区(市)县计划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的主管机关。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 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四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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